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日期:2020-02-03 浏览


一、认定条件及所需材料: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并登记失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明扫描件或建档立卡援助手册原件扫描件)

(四)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扫描件)

(五)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特困职工证原件扫描件)

(六)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证明扫描件;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现役军人证明、《结婚证》扫描件)

(七)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八)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原件扫描件)

(九)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提供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失业证明,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证明扫描件)

(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十一)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发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电子档及佐证材料扫描件至工作邮箱215980047@qq.com;

(三)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要求公示5天;

(四)经办机构后台审核认定并电话告知认定结果。

如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就业科,联系电话:052387729592

  附件:《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