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人社发〔2018〕60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申报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根据《关于印发〈泰兴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财社〔2018〕1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现将2018年度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1.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群体。
2.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劳务派遣企业只限于招用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类企业(单位)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在本次录用前一年内在本单位、集团及同一投资人创办企业无就业经历。各类企业(单位)需依法参保,正常发放工资。
二、补贴期限
本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在此时段内,以个体工商户证照办理时间为起始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起始点。
三、申报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申报资料
1.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年检报告;
6.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纳税证明;
7.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原件。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申报资料
1.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附件3);
3.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4.《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书;
7.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并盖章;
8.工资表及发放凭证复印件;
9.劳务派遣企业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复印件、派往工作岗位的情况说明。
四、申报时间地点
自即日起到7月5日止。逾期不可申报。
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所申报、登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4号、6号窗口申报、登记。
五、其它事项
1.乡镇(街道)人社所要严肃认真地履行好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受理、核查、汇总上报工作职责。加强资料的初审和现场的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填写好日常情况核实表并签署意见,建立和完善申报人员台帐资料,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的真实情况。
2对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冒领套取社会保险补贴、渎职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表格下载网站:中国·泰兴人社局专栏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日